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二级单位财经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05 浏览次数: 308

沪应院委〔201450

  

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二级单位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为加强对我校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二级部门)财经工作的民主监督,在贯彻落实《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二级学院财经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沪应院纪〔20102的基础上,结合试行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财经民主监督小组人员的组成及权限

1、二级单位财经民主监督小组一般应有3-5人组成,由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小组成员或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小组成员。成员一般可由二级单位分工会主席、党总支(委)纪检委员、党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党风廉政监督员等组成,党政班子成员一般不参加,组长一般由分工会主席或党总支(委)纪检委员担任。监督小组成员名单须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2、财经民主监督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检查财经工作和审看有关财务账目的申请,并有权向本单位党政班子或成员提出有关财经工作执行情况的质询。

3、二级单位党政班子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本单位财经民主监督小组的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二、财经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

1、二级单位财经民主监督小组要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书面向二级单位教代会报告一次,报告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结果、意见和建议等情况,报告要长期存档,并交学校工会备案。

2、对二级单位财务(包括下属系或教研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二级单位党政班子,提请班子进行分析研究。

3、在学校对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4、如发现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纪委(监察处)。

三、财经民主监督小组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

1、分配奖励政策和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经过集体讨论。

2、有否存在违反国家、学校、本单位财经规定的情况。

3、有否存在利用职权、公款私用等为个人谋利的情况。

4、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合规、合理。

5、财经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向教代会报告。

6、教职工关注的其他经济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1、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二级学院财经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沪应院纪〔20102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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