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应院委〔2007〕12号 沪应院委〔2007〕2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健康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构,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决策的,必须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 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着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和执行。 (二)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意见。 (四)学校群众工作、稳定工作、文明创建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五)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干部人选。 (六)学校党政机构及院(系)、部、馆、中心、所的设置、撤销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七)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等。 (八)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九)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废除。 (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办法。 (十一)学校师资队伍、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及政策制定、人才引进等。 (十二)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和有关政策。 (十三)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 (十四)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出访事宜。 (十五)校庆等重大活动的安排。 (十六)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十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状况。 (十八)学校向市科教党委、市教委等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十九)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 (一)中层干部(副处级以上)的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重要机构人员的组成与调整。 第六条重要项目安排 (一)校区建设规划或重大基建项目、修缮工程项目的方案确定、资金安排等重要事项。 (二)学校的重要资源配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三)国内外重要合作项目安排。 (四)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五)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预算内单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 第八条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的事项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科教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上海高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机构设置、人事安排、学科建设、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安全稳定、教育收费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举措。我校具体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沪应院委〔2005〕13号)执行。 第九条民主决策程序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二)应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要根据上级有关条例的规定,在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中层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五)学校年度预决算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一般应先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再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单项20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学校的经费使用和报销手续严格按《关于我院财务报销手续的规定》(沪应院财 [2005]1号)执行。 (六)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广泛地听取群众、民主党派和专家教授等意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 第十条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二)凡需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须向书记或主持人请假。党委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有效;党委常委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时为通过。 (四)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时为通过。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决议的事项,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七)在讨论与本人有关或涉及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九)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对泄密者将追究责任。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检查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3、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集体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个人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根据本《暂行规定》,各院(系)、部的党政班子、机关处室(部)、校办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本部门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